生产皮卡车车厢盖的 Mountain Top ApS 被发现对域名 Mountaintop.com 进行了反向域名劫持。该公司使用域名 Mountaintop.dk 作为其网站。
该域名的所有者于 1995 年注册。投诉人辩称,2012-2013 年发生了所有权转让,这应该算作注册日期。但转让只是涉及同一所有者的注册人名称变更。即使这是一次转让,新所有者在其品牌中使用了 Mountaintop,表明对该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权益。(Mountain Top 声称其普通法商标权可追溯到 2002 年,因此希望在主张权利后显示转让日期)。
域名所有者已将该域名用于个人博客和电子邮件。
虽然投诉人在提起诉讼时无法在 Whois 中找到所有者的完整详细信息,但在核实阶段已获悉这些信息,因此没有撤回诉讼。在提起诉讼之前进行一些额外的研究也会显示该域名多年来的使用情况。
由三人组成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组裁定,尽管域名所有者并未提出要求,但此案构成域名反向劫持。
…该投诉一经送达即失效,如果没有回复,很可能会被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恶意指控是,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名,意图将其出售给投诉人。不仅这一指控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而且指控基于长期以来被认为不足以满足政策目的的推定通知理论(参见 WIPO 概述 3.0,第 3.2.2 节),以及“山顶”不是常用词这一明显虚假的陈述。投诉人对每个政策要素负有举证责任,在了解被投诉人的身份后,最多做了最低限度的尽职调查——足以发现被投诉企业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该术语,这通常构成善意使用。“通常,如果投诉本身就表明了必须驳回投诉的既定理由,专家组可能会做出 RDNH 裁定。” Tarheel Take-Out, LLC v. Versimedia, Inc.,WIPO 案件编号 D2012-1668,引用自 Liquid Nutrition Inc. v. liquidnutrition.com/Vertical Axis Inc.,WIPO 案件编号 D2007-1598。
投诉人声称被投诉人收购争议域名是为了将其出售给投诉人,这一指控毫无证据支持。这与答复中记录的事实完全不符,即被投诉人从未提出或邀请出售争议域名,并且没有因此回应投诉人购买争议域名的要约。
投诉人还未能证明其已成为被投诉人的目标,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以下结论:美国个人或组织可能知道丹麦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使用该商标(一种常见的英文文字商标)。
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启动该程序很可能是为了预期投诉人违约,或者更可能是为了鼓励被投诉人与投诉人进行谈判以出售争议域名。这两种动机都与投诉人根据规则第 3(b)(xiii) 款所作的承诺相矛盾,即“本投诉不是为了任何不正当目的而提出的”……
Mountain Top 对该域名感兴趣可能是因为它将在美国开设一家生产工厂,该公司昨天宣布了该工厂的成立。
Elmann IPR 律师事务所代表投诉人。John Berryhill 代表被诉人。小组成员包括 John Swinson、Andrew Lothian 和 Richard Ly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