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ydec.com UDRP 以德国被告获得反向域名劫持决定而告终

域名Polydec.com于 1998 年注册,2013 年被德国公司 Knauf Information Services GmbH 收购。总部位于瑞士的 Polydec SA 早在 2018 年就提交了 UDRP,声称拥有 POLYDEC 商标的权利。

WIPO 专家组成员指出,域名所有权变更的时间比投诉人的商标早了数年。被投诉人不可能知道他们获得的域名侵犯了投诉人主张的任何权利,因为投诉人当时还不存在。

最终决定:拒绝转让 Polydec.com 并认定存在反向域名劫持,因为此 UDRP 显然是投诉人的“B 计划”,试图强迫被投诉人交出其代表活跃业务的域名:

“投诉人承认争议域名注册于 1998 年,并不主张更晚的实质注册日期,尽管投诉人提到被投诉人在 2013 年收购了该业务。无论如何,投诉人应该意识到这两个日期都早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权,投诉人应该说明为什么此类注册或收购争议域名的行为仍应被视为恶意行为。此外,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非常清楚,争议域名是在与投诉人完全不同的行业背景下合法注册或收购的,甚至提供了被投诉人前任拥有的已过期商标的证据。投诉人,或至少是其代表,必须意识到,没有可能证明争议域名是恶意注册的,这是《政策》的强制性要求。然而,投诉人并未真正努力证明注册是恶意的,而是仅仅声称使用是恶意的。即便如此,投诉人也依赖了许多无望的论点,这些论点主要基于被投诉人所谓的(事实上,未经证实的)“拒绝”遵守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的请求。

仲裁与调解中心 – 行政小组裁决
Polydec SA 诉域名经理、Knauf Information Services GmbH
案号 D2024-3456

1. 双方

投诉人是瑞士 Polydec SA,由瑞士 Infosuisse 代表。

被告是德国 Knauf Information Services GmbH 的域名经理,其内部代表。

2. 域名和注册商

争议域名 polydec.com 在 CSC Corporate Domains, Inc.(“注册商”)处注册。

3. 程序历史

投诉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提交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2024 年 8 月 23 日,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向注册商发送了有关争议域名的注册商验证请求。2024 年 8 月 27 日,注册商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发送了验证答复,确认被投诉人为注册人,并提供了联系方式。

中心核实投诉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规则》”)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补充规则”)的正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 2 款和第 4 款,中心正式通知被投诉人投诉,程序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开始。根据《规则》第 5 款,答辩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9 月 17 日。被投诉人未提交任何答辩。因此,中心于 2024 年 9 月 18 日通知被投诉人违约。

中心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任命 Adam Taylor 为本案的唯一专家组成员。专家组认为专家组组成合法。专家组已提交接受声明和公正独立声明,以确保遵守《规则》第 7 款。

被投诉人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提交了一份延迟答复。
被投诉人和投诉人分别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被投诉人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又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

4. 事实背景

根据其网站“www.polydec.ch”,投诉人成立于 1985 年,为医疗、制表、汽车和电子行业供应精密零件。

投诉人拥有 POLYDEC 的瑞士商标号 729285,该商标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提交,于 2019 年 4 月 3 日注册,属于第 6、9、40 和 42 类。

争议域名于 1998 年 7 月 31 日由法国 POLYDEC 建筑产品供应集团公司注册。该集团公司之一 Soc Financiere Des Terres Noires, SAS(“Soc SAS”)曾拥有 POLYDEC 的法国商标,编号为 4019332,属于第 17 和 19 类,于 2013 年 7 月 12 日提交,已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到期。另一家集团公司 Polydec, SAS 曾拥有 POLYDEC 的国际注册,编号为 1191195,属于第 17 和 19 类,于 2013 年 11 月 20 日注册,已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到期。这些公司在下文中统称为“旧公司”。

2013 年 3 月左右,被告集团(也供应建筑产品)收购了法国 POLYDEC 集团。旧公司随后解散。

5. 当事人的争议

A. 投诉人

投诉人声称其已满足《政策》中关于争议域名转让的所有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投诉人声称:

– 即使之前有此记录,被投诉人也不再拥有 POLYDEC 的任何商标,并且不再使用该商标;

– 被投诉人不再具有持有争议域名的理由,因为被投诉人不再拥有任何相关权利,且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其希望使用争议域名;

– 争议域名下已有“数年”未出现任何网站;

– 由于投诉人已表达希望凭借其商标权“收回”争议域名的意愿,因此可认为被投诉人恶意拒绝转让争议域名;

– 被投诉人从未回复投诉人寻求恢复争议域名的信件,进一步表明持有争议域名是为了阻碍投诉人的业务;

– 在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人保留 POLYDEC 的任何权利或任何关联公司正在使用该名称或打算这样做的情况下,必须推定被投诉人保留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损害投诉人的业务;并且

– 被告有“抢注”域名的行为,即不使用域名,可能是为了阻止竞争对手,被告拥有 fitterfriendly.com、alutop.com 和 transmission.com 等域名即为证据。

B. 答辩人

被诉人认为,投诉人未能满足《政策》规定的争议域名转让所需的全部三个要素。
特别地,被诉人认为:

– 争议域名并非恶意注册和使用,因为其于 1998 年首次注册,并于 2013 年被投诉人取得,而投诉人的商标仅始于 2018 年;

– 如果被告不知道有“新”公司有意收购争议域名,则被告不可能拒绝转让争议域名;

– 被投诉人的负责人没有收到投诉人信函的记录;

– 被告无意损害完全不同行业的公司业务;

– 被投诉人的其他域名完全合法 – 例如,“Alutop”是被投诉人的知名产品 – 保留未使用的域名以避免网络犯罪或声誉损害是标准做法;并且

– 被投诉人愿意讨论解决方案,并已将争议域名转发至投诉人的网站以示善意。

6.讨论和结论

根据该政策,投诉人必须提供以下事实作为依据:

–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到容易引起混淆;

–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 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是恶意的。

6.1 初步问题

A. 响应较晚

答复晚了两天才提交。

规则第 10(c)条要求专家组确保行政程序尽快进行,并补充称,在“特殊情况下”,专家组可以延长规则所规定的期限。

答辩人称,投诉到达时相关员工因病缺勤,并且注册官误以为答辩人无需采取进一步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鉴于这一短暂的延迟并未给投诉人带来任何损害,专家组决定接受该迟交的答复。

B. 补充申报

正如上文第 3 部分所述,双方均已提交补充文件。

规则第 10(d) 条赋予专家组权力决定证据的可采性、相关性、实质性和重要性。如上所述,第 10(c) 条要求专家组尽快开展程序。

UDRP 专家组一再强调,提交未经请求的补充文件的一方应清楚地表明其与案件的相关性,以及为什么其无法在投诉或答复中提供其中包含的信息,例如由于某些“特殊”情况。WIPO 概述 WIPO 专家组对选定 UDRP 问题的看法,第三版(“WIPO 概述 3.0”),第 4.6 节。
在本案中,任何一方都没有试图证明其补充提交的合理性。此外,文件主要集中在被投诉人未能回应投诉人的各种通信以及解决此争议的前景,专家组认为这两者都不是其决定的重要因素。

因此,专家组拒绝受理任何补充文件,除非专家组考虑了被诉方在其中一份文件中对其延迟答复的原因的解释。

6.2 实质性问题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普遍认为,第一个要素主要作为一项资格要求。混淆性相似性的资格(或门槛)测试涉及对投诉人的商标和争议域名进行合理但相对简单的比较。WIPO 概览 3.0,第 1.7 节。

投诉人已证明其对商标或服务标记拥有本政策所指的权利。WIPO 概览 3.0,第 1.2.1 节。

商标的全部内容均在争议域名中复制。因此,就本政策而言,争议域名与商标相同。WIPO 概览 3.0,第 1.7 节。

专家组发现该政策的第一个要素已经确立。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专家组在下文第三个要素下的调查结果,无需考虑这一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

除了注册域名以利用新生商标权的有限情况外,如果被告在投诉人的商标权产生之前注册域名,专家组通常不会认定被告存在恶意。《WIPO 概览》3.0,第 3.8.1 节。

在此,专家组将把 1998 年 7 月 31 日(即被告的前任所有者收购争议域名的日期)视为评估恶意注册的相关日期。虽然有人可能会认为,鉴于争议域名的前所有者与被告的名称不同,被告在 2013 年收购争议域名应被视为所有权变更,但专家组并不认为 2013 年的转让构成所有权的重大变更,因为这发生在被告收购与争议域名相关的业务的背景下。

无论如何,这两个日期都早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权,而该权利于 2018 年才产生。因此,在没有任何主张,更不用说细节或证据证明先前的未注册商标权的情况下,这对投诉人的案件是致命的——因为投诉人需要证明注册和使用都是恶意的。

即使投诉人在其网站上援引并证明其早在 1980 年代就未注册的权利,投诉人仍然无法证明争议域名是恶意注册的。这是因为从无可争议的事实中可以明显看出,无论将 1998 年还是 2013 年视为实质性注册日期,争议域名都是合法注册的,用于与投诉人完全不同的行业。这可以从被投诉人前任拥有的 POLYDEC 商标(尽管现已过期)中得到证明。在本案中,专家组认为有理由得出结论,被投诉人在获得争议域名时并没有考虑到投诉人。因此,投诉人的证据仍远远不足以证明争议域名是恶意注册的,而且投诉人确实没有认真地提出相反的观点。

投诉人的以下任何主张,即使是事实,都无法取代缺乏恶意注册争议域名的证据:

– 被投诉人不再使用争议域名;

– 被投诉人不再拥有与争议域名相关的任何权利;

– 被投诉人目前不打算使用争议域名;

– 投诉人“希望”获得争议域名并拥有相关商标权;

– 被投诉人因任何原因未能回应投诉人的通信,而被投诉人的这种行为应被视为“恶意拒绝转让”争议域名给投诉人,或试图阻止或损害其业务(无论如何,这都是投诉人不应得出的结论);

– 被投诉人拥有涉嫌非法域名(且无论如何,投诉人所称属于被投诉人的域名并未被证明是非法的);或

– 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通知后,将争议域名转发至投诉人的网站(无论此举是否如被投诉人所声称的那样,是出于善意)。

专家组发现该政策的第三个要素尚未成立。

D. 反向域名劫持(“RDNH”)

《规则》第 15(e) 条规定,如果“专家组在考虑了提交的材料后发现投诉是恶意提出的,例如试图进行反向域名劫持或主要是为了骚扰域名持有人,专家组应在其决定中宣布投诉是恶意提出的,构成对行政程序的滥用”。《规则》将 RDNH 定义为“恶意使用 UDRP 试图剥夺注册域名持有人的域名”。投诉失败本身并不足以构成反向域名劫持。《WIPO 概览 3.0》,第 4.16 节。

如《WIPO 概览 3.0》第 4.16 节所述,专家组认定 RDNH 的理由包括:

1. 有事实表明投诉人知道其无法满足三个必备要素中的任何一个,例如,投诉人清楚地知道被投诉人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或清楚地知道被投诉人不存在恶意,包括在投诉人获得商标权之前就注册了争议域名;

2. 有证据表明,投诉人应当清楚地知道,根据对提起投诉之前合理获得的事实的任何公平解释,投诉都不可能成功;以及

3. 不合理地忽视既定的政策先例,特别是《WIPO 概览 3.0》中所述的先例——除了在表面上证明有必要提出替代法律论点的有限情况下。

专家组认为上述因素适用于本案。

投诉人承认争议域名注册于 1998 年,并不主张更晚的实质性注册日期,尽管投诉人提到被投诉人在 2013 年收购了该业务。无论如何,投诉人应该意识到这两个日期都早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权,投诉人应该说明为什么此类注册或收购争议域名仍应被视为恶意行为。此外,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非常清楚,争议域名是在与投诉人完全不同的行业背景下合法注册或收购的,甚至提供了被投诉人前任拥有的已过期商标的证据。投诉人,或至少是其代表,必须意识到,没有可能证明争议域名是恶意注册的,这是《政策》的强制性要求。

然而,投诉人并未真正努力证明注册是恶意的,而是仅仅声称使用是恶意的。即便如此,投诉人也依赖了许多无望的论点,这些论点主要基于被投诉人所谓的(事实上,未经证实的)“拒绝”遵守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转让给投诉人的请求。

7. 决定

鉴于上述理由,本投诉被驳回。此外,专家组认为本投诉是恶意提出的,并构成反向域名劫持的企图。

/Adam Taylor/
Adam Taylor
唯一小组成员
日期:2024 年 10 月 2 日

Source: https://domaingang.com/domain-law/polydec-com-udrp-ends-with-german-respondent-gaining-reverse-domain-name-hijacking-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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